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概况
为加强对药师行为的管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条例。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等,这标志着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走上国际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赋予其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职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人事部对原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1999年国家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分为药学和中药学两个类别。随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药师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用药安全,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和健康。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2019年3月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修订并印发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中还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2021年6月18日,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