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的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文字要求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文字。药品包装提供的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和补充。
2.印刷要求 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在非处方药(Over The Counter,OTC)的包装上,OTC标识应与内外包装一体化印刷,其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坐标比例使用。在包装外形、颜色等方面应与处方药严格区分。
(二)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的要求
药品内包装是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简称“药包材”,是与药品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世界多数国家均将药包材的质量监管作为药品质量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管理法》《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中对于药品内包装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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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2)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括油墨、黏合剂、衬垫、填充物)必须无毒,与药品不发生化学作用,不发生组分脱落或迁移到药品中,必须保证和方便患者安全用药。
(3)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如果药品生产企业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该药品将按劣药论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更改,要根据药包材的材质,考察其稳定性和药包材与药品的相容性。
(5)原料药包装的管理要求同内包装。原料药的包装应能保证药品在生产、运输、储藏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并便于使用单位使用。
(6)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三)不同药品的包装要求
1.特殊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需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在其大包装、中包装、最小销售单元和标签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对储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中注明。
2.进口药品 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上还应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包装、标签应标明原生产国或地区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及国内分包装企业名称等。
3.异地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药品 经批准异地生产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集团名称、生产企业、生产地点;经批准委托加工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加工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