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委托生产管理

四、药品委托生产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的,应当符合药品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受托生产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三方面条件,一是药品生产应具备人员规定的条件;二是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三是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委托生产时应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将相关协议和实际生产场地申请资料合并提交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受托方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应当自行生产,不得再行委托他人生产。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发布了《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简称《指南》),用于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模板(2020年版)》与《指南》一并发布。《指南》要求质量协议双方遵守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履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质量协议的各项规定,并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质量协议应当详细规定持有人和受托方的各项质量责任,并规定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生产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质量协议中确定技术质量直接联系人,及时就质量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当变更控制、偏差、检验结果超标/检验结果超趋势、质量投诉等方面工作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当及时开展沟通协调,确保在合法依规、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妥善解决,沟通结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保存。质量协议的起草应当由持有人和受托方的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其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GMP的主管人员拟订。质量协议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可以委托质量负责人)签署后生效。

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不得通过质量协议将法定只能由持有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委托给受托方承担。质量协议签订前,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察,确认受托方是否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是否持续符合GMP以及委托生产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考察通过后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委托生产期间,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受托方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定期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上市放行。

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确保委托生产药品遵守GMP,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出厂放行。其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持有人持有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内容和注册核准内容相同。受托方应当积极配合持有人接受审核,并按照所有审核发现的缺陷,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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