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体和范围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体和范围

1.报告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是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法定报告主体,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此外,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2.报告范围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或首次获准进口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报告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和首次获准进口5年以上的进口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3.监督主体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做到在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后,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