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药品管理法》第九章规定了药品储备和供应,对药品供应保障的有关内容作出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
1.定义 狭义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是指国家用于调整、规范药品储备制度和应急供应机制,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的相关法规、规范的总称;广义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指国家制定的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全品种、全过程有关的,用于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可及的相关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产业发展政策和措施的总称。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更多是从广义上的系统推进、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政策,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
2.建立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意义 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政策,推进实施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流程改革,健全药品的供应保障制度,是“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之一,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建立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既有利于促进医疗、医保、医药的联动改革,深化医药行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也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3.建立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要求 建立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首先要实施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的改革,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其次,国家要加强中药的保护与发展,充分体现中药的特色和优势,发挥其在预防、保健、医疗、康复中的重要作用。再次,充分发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通过深化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等措施,加强政策和管理的协同作用,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
4.药品各环节的供应保障制度
(1)药品研制环节: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加强药物研究的质量管理,避免药品的研发缺陷,做好上市前的药品风险管理。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疾病具有明确或特殊疗效的创新药物,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及传统中药研究的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并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
(2)药品生产环节:生产环节的关键是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生产环节也规定了多项制度要求,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要求、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
(3)药品流通环节:流通环节的重点是整顿流通秩序,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流通环节规定了多项制度要求,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建立购销记录要求、经营企业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等。
(4)药品使用环节:使用环节的改革强调调整利益驱动机制,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在使用环节,改革完善仿制药的供应保障及使用机制,对提高药品的供应保障能力,降低医疗支出,提高药品的可及性,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等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在仿制药研发、提升质量疗效、完善支持政策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旨在提高药品的供应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和公共卫生安全需求,加快我国由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迈进的脚步。
(5)药品储备与供应环节:为了保证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需要,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初建立了国家医药储备制度,20世纪90年代建立了中央及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在药品的供应政策方面,我国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组织生产和储备,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满足疾病防治的基本用药需求。国家建立药品供求的监测体系,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短缺药品的供求信息,对短缺药品实行预警,采取应对措施。同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对短缺药品,国务院可以限制或禁止出口。必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采取组织生产、价格干预或扩大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的供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保障药品的生产及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