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的生产、经营及使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储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追溯体系,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在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中药材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中药材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GAP)是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生产中药材(含植物、动物药)的全过程。2002年4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局令第32号),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规定取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
被誉为“史上最严GAP”的新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22年3月正式发布。2012年,相关部门开始推动规范修改工作,历经10年探索终落地。此次《规范》的制定,对生产企业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也赋予了更多的义务,本质上还是在促进中药生产行业朝现代化方向发展,从源头上使中药材以及以中药材为原料的下游生产产品的质量得到保证,促进中药产品的质量朝着均一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二)中药材种植、养殖管理
国家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对集中规模化栽培养殖,质量可以控制并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中药材品种,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道地药材源自特定产区、具有独特药效,需要在特定地域内生产。
(三)中药材产地初加工管理
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是指在产地对地产中药材进行洁净、除去非药用部位、干燥等处理,是防止霉变虫蛀、便于储存运输、保障中药材质量的重要手段。采集、储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各地要结合地产中药材的特点,加强对中药材产地初加工的管理,逐步实现初加工集中化、规范化、产业化。
地产中药材应当逐个品种制定产地初加工规范,统一质量控制标准,改进加工工艺,提高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水平,避免粗制滥造导致中药材有效成分流失、质量下降。严禁滥用硫黄熏蒸等方法,二氧化硫等物质残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严厉打击产地初加工过程中掺杂掺假、染色增重、污染霉变、非法提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四)中药材自种、自采、自用的管理规定
自种、自采、自用中药材是指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己种植、采收、使用不需特殊加工炮制的植物中药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中医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药材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为了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切实减轻农民医药负担,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2006年7月31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中草药知识和栽培技术、具有中草药辨识能力。
(2)熟练掌握中医基本理论、技能和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性味功用,临床疗效,用法用量,配伍禁忌毒副反应,注意事项等。
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不得自种、自采、自用下列中草药。
(1)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医疗用毒性中草药。
(2)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原植物。
(3)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濒稀野生植物药材。
根据当地实际工作需要,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的中草药,只限于其所在的村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上市流通,不得加工成中药制剂。自种、自采、自用的中草药应当保证药材质量,不得使用变质、被污染等影响人体安全、药效的药材。对有毒副反应的中草药,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应严格掌握其用法用量,并熟悉其中毒的预防和救治。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毒副反应,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乡村民族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民族草药的管理参照上述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