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的规定和质量管理要求

三、药物临床试验的规定和质量管理要求

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以药品上市注册为目的,为确定药物安全性与有效性在人体开展的药物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才可实施,其中符合备案情形的化学药品,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临床试验要严格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根据药物特点和研究目的,药物临床试验研究内容包括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和上市后研究。

(一)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及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开展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临床试验以及生物等效性试验。临床试验可按照Ⅰ、Ⅱ、Ⅲ、Ⅳ期的顺序开展或者交叉重叠开展,也可在已有临床试验数据基础上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

Ⅰ期临床试验:是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Ⅰ期临床试验要求健康志愿者作为受试者进行试验,是药品第一次用于人体的探索性研究。其目的在于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订给药方案提供依据。Ⅰ期临床试验病例数为20~30例。

Ⅱ期临床试验:是对治疗作用的初步评价阶段。Ⅱ期临床试验根据具体研究目的,采取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试验。其目的在于初步评价药物对于目标适应证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同时为Ⅲ期临床试验设计和制定给药剂量方案提供依据。Ⅱ期临床试验病例数要求不少于100例。

Ⅲ期临床试验:是治疗作用的确证阶段。也是为药品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提供依据的关键阶段。在之前Ⅰ、Ⅱ期临床试验的基础上,扩大多中心临床试验,进一步收集该药治疗作用及安全性方面的数据,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证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为制定药品使用说明提供充分数据。试验一般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Ⅲ期临床试验病例数要求不少于300例。

Ⅳ期临床试验:是新药上市后应用的评价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的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可以评价在普通人群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Ⅳ期临床试验为开放试验,不要求设置对照组。Ⅳ期临床试验病例数要求不少于2000例。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分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其目的在于通过测定血药浓度的方法,来比较不同制剂对同一种药物吸收的影响,以及同一种药物不同制剂之间的差异,以此来推测其临床治疗效果差异的可接受性,即不同制剂之间的可替换性。生物等效性试验对象为健康志愿者,一般要求试验病例数为18~24例。

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少临床研究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二)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

为了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参照国际公认原则,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组织修订并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进行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实施依据,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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