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行为

三、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行为

药品监督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和行政授权,在日常工作中,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涉及药品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包括药品行政许可、药品行政监督检查、药品行政强制、药品行政处罚、药品行政复议和药品行政诉讼等。

(一)行政许可

1.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公平、公正、公开,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便民和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的服务。

(4)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

3.药品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设定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依据,国家对药品注册、安全监管与稽查设定了一系列的行政许可项目。

(1)药品生产许可: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药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

(3)药品上市许可: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

(4)药品临床研究许可:药品临床研究批准证明文件。

(5)进口药品上市许可:进口药品注册证。

(6)执业药师执业许可: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行政监督检查

1.定义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律授权,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政命令、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的单方面强制了解并作出法律结论的具体行政行为。

2.检查方式 行政监督检查主要通过查验、查阅、查问、查询、稽查、复制等手段实施,可以在行政许可之前,如新药上市许可中的现场核查及抽样检验,也可以在行政许可之后。可以是常规检查,也可以是突击性专项检查,例如针对医药的生产、购销或广告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单部门或多部门联合的专项检查等。检查中如果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相应违法情况,权力主体就有权利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行政相对人的刑事责任。

(三)行政强制

1.定义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等目的,而对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行为。

2.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并依照相关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如采用非强制手段也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时,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扩大强制执行范围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类别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四)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

2.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可分为以下四类。

(1)人身罚: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

(2)资格罚:行政主体限制、暂停或剥夺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

(3)财产罚: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财产罚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主要形式有罚款和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两种。

(4)声誉罚: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声誉罚是最轻的一种行政处罚,主要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

(五)行政复议

1.定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6)全面审查原则。

(六)行政诉讼

1.定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2.原则

(1)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行政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其合理性问题。

(3)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行政行为不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停止执行:被告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4)不适用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一般不能把调解作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必经阶段或结案的一种方式。但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5)司法变更原则:人民法院有权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司法变更权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制条件的。只有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时,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变更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