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配备、购进渠道和采购管理

二、药品配备、购进渠道和采购管理

(一)医疗机构药品配备

国家发改委、原卫生部等九部委于2009年8月18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52号)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指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强调各级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指出:要落实基本药物全面配备,确保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环节;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鼓励各地以市或县为单位,规范统一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基本药物,实现用药协调联动。

2020年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管理。医疗机构要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和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及时优化本机构用药目录。国家以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动态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地要加大力度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应当经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评估论证,并优先选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二)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渠道和采购管理(集中采购)

2010年7月,原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原监察部、财政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原国家食药监局联合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要求: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2019年12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89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集中带量采购模式。

1.采购部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规定: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科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2.采购方式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3.药品集中采购程序

(1)各医疗机构制订、提交拟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和数量。

(2)汇总各医疗机构提交的药品采购计划。

(3)依法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各医疗机构提交的采购计划,确定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数量,并向医疗机构反馈。

(4)确定采购方式,编制、发送招标采购工作文件。

(5)审核投标人(药品供应企业)的合法性、信誉和能力,确认其资格。

(6)审核投标产品的批准文件和近期自检合格证明文件。

(7)组织开标、评标或谈判,确定中标企业和药品品种、品牌、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方式及其他约定。

(8)组织医疗机构直接与中标企业按招标结果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合同各方依据招标文件和购销合同做好药品配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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