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中成药目前没有商品名,只有通用名。为规范中成药命名,体现中医药特色,2017年11月2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新药应根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命名。
1.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1)“科学简明,避免重名”原则。中成药通用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不易产生歧义和误导,避免使用生涩用语。一般字数不超过8个字(民族药除外,可采用约定俗成的汉译名)。不应采用低俗、迷信用语。名称中应明确剂型,且剂型应放在名称最后。名称中除剂型外,不应与已有中成药通用名重复,避免同名异方、同方异名的产生。
(2)“规范命名,避免夸大疗效”原则。中成药通用名称一般不应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或濒危受保护动、植物名称命名。不应采用代号、固有特定含义名词的谐音。如:名人名字的谐音等。不应采用现代医学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相关用语命名。如癌、消炎、降糖、降压、降脂等。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强力、速效、御制、秘制以及灵、宝、精等(名称中含药材名全称及中医术语的除外)。
(3)“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原则。将传统文化特色赋予中药方剂命名是中医药的文化特色之一,因此,中成药命名可借鉴古方命名充分结合美学观念的优点,使中成药的名称既科学规范,又体现一定的中华传统文化底蕴。但是,名称中所采用的具有文化特色的用语应当具有明确的文献依据或公认的文化渊源,并避免夸大疗效。
2.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的规范 对于已上市中成药,如存在以下情况:①明显夸大疗效,误导医师和患者的;②名称不正确、不科学,有低俗用语和迷信色彩的;③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而处方不同的,必须更名。对于药品名称有地名、人名、姓氏,药品名称中有“宝”“精”“灵”等,但品种有一定的使用历史,已经形成品牌,公众普遍接受的,可不更名。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各种中成药制剂也不予更名。
中成药通用名称更名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典委员会将组织专家提出需更名的已上市中成药名单。新的通用名称批准后,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采取新名称后括注老名称的方式,让患者和医师逐步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