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2025年08月10日
二、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中,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各负其责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是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负有追溯义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建成完整药品追溯系统,履行各自追溯责任。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药品追溯系统,指导行业协会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3.分类分步实施 充分考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数量、规模和管理水平,以及行业发展实际,坚持企业建立的原则,逐步有序推进。
4.各方统筹协调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注重同市场监管、工信、商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统筹协调、密切合作,促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协同管理、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