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对特殊人员的审判管辖权作出的规定。这些特殊的人员包括管辖权身份终止的人、欺诈退役的人、私逃部队的人以及相关预备役人员。
(1)先前(former)管辖权身份终止之人的审判管辖。第3条第1款主要调整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具备受法典管辖的身份,只要在追诉时效的范围之内,即便该人在犯罪时受法典管辖的身份已经终止或者发生转变,该犯罪行为仍旧由军事法庭管辖。该法条的理论基础在于“行为时存在原则”,即对于身份犯或者具备某种特殊条件作为管辖权基础的案件当中,只要犯罪行为发生时该身份或者条件成就,即便嗣后某种身份或条件不复存在,也应当认定为构成身份犯或具备管辖权。换言之,法律惩罚的并不是行为人在追诉时的行为,而是在具备特定身份或条件下实施的犯罪活动。这种规定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的目标,确保违反法律规定的人会受到相应的制裁,能够加强法律的规范作用和威慑作用。此外,该款还要求,无论被告人身份发生何种变化,只要在追诉时仍属法典管辖即可。该条规定在United States v.Erickson案[33]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上诉人被指控违反法律规定,强奸一名未满12岁的少女,同时还涉嫌对一名不满16岁的少女实施猥亵并限制其自由。这些行为发生时,上诉人正在陆军服现役。上诉人退役之后,随即征召至空军服役。上诉人最终被判处不名誉退役(dishonor discharge)和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上诉人在实施犯罪时具备受本法管辖的身份,违反了本法规定的行为,尽管从陆军退役,但在追诉时其在空军服役,仍旧在《统一军事司法典》的管辖权之下,因此军事法院可以对该行为作出判决。上诉人不得以已不在陆军服役为理由而对军事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
(2)欺诈退役人员的审判管辖权。军事法庭在Smith v.Vanderbush[34]案中指出,退役证书送达给被告人,能够有效地“切断”(cut off)军事法庭对该人的管辖权,即便该人已经由于犯罪行为而受到传讯(arraign)。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该人的退役系通过欺诈的方式取得,那么其在退役之前的犯罪行为,军事法院仍具备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的获取必须通过“两步走”的审判程序,即军事法庭在对被告人退役之前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之前,必须先处理被告人的退役是否系采用欺诈的方式取得。只有在军事法庭认定被告人构成欺诈性退役的基础上,才能够对其退役之前违反法典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
需要指出的是,该款仅仅针对欺诈退役之前的犯罪行为,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若在欺诈退役之后实施了犯罪行为,军事法庭是否也有管辖权?答案也是肯定的,其依据并不在于第3条第2款的规定,而在于法典中第2条规定的属人管辖权。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在于,任何人不能基于其违法行为而从中获利。从“欺诈”的角度上来看,这种所谓的“退役”自始无效。
在美国司法实践当中还发生了一个这样的案例,被告人以逃避服役为目的,虚构了自己死亡的信息,一开始空军宣布其为“失踪”,随后宣布其“死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宣告一个失踪的人死亡并不等同于宣布该人退役,因此《法典》第3条第2款并不能够适用,但法院基于第2条的规定裁定对该被告人享有管辖权。[35]
(3)逃离军职之人,不能以在后续服役期中人已脱离先前武装力量为理由而免受本法管辖。《法典》第85条规定了逃离军职罪(desertion)。武装力量成员,未经授权离开其单位、机关或者服勤地点或者持续不在位,意图永久离开,或者为了逃离危险任务或重要勤务,离开所在的单位、机关或者服勤地点,或者在未采取正常退役手续,且在未披露此情况的情境下,又再次入伍或者接受同一军种或者不同军种的任命,或者未经美国政府授权,在外国武装力量当中服役等行为,构成逃离军职罪。此外,对于委任状军官(commissioned officer),在提交退休申请后公示作出之前,离开其驻地或者擅离职守并意图永久离开,也构成该罪。从该罪的构成要件上来看,其受军事法庭管辖权的身份均不以“逃离”行为的发生而改变,换言之,被告人逃离的个人行为并不会产生任何法律上有利于他的效力。恰恰相反,“逃离”使得他无法进入正常的、法律规定的退出现役程序,行为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而抗辩军事法庭的管辖权。
(4)受本法管辖的预备役人员,不能以现役或者预备役训练期业已结束为由,主张在服现役或者预备役训练期间实施的本法所规定之犯罪行为免受本法管辖。军事法庭对于预备役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管辖权,根据《法典》第2条以及《陆军条例》第27-10的规定,即预备役人员若在进行预备役训练(inactive duty training)、现役训练(active duty training)、年度训练(annual training)或服现役时实施犯罪行为,则应受军事法庭的管辖。第3款要求预备役人员不得以现役或者预备役训练期已经结束为理由,来对抗军事法庭的管辖,其理由正如同在第1款中描述的那样,刑法遵循的是“行为时原则”,即该人在行为时具备了受军事法庭管辖的身份,且实施了法典当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便这种身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由于追诉的是其先前状态当中的犯罪行为,而非现在状态中的,因此该管辖权得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