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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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主犯认定的规定。受到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管辖的人,实施了法典中所规定的罪行,则为主犯。但主犯并不仅仅局限于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如果该人帮助、教唆、策划、指挥或引诱他人实施了法典中规定的罪行,或者导致如果由他实施将会发生受本法处罚罪行的也是主犯。该条规定取消了美国普通刑法中一级主犯(principal in the first degree)即犯罪行为的实施人和二级主犯(principal in the second degree)即犯罪行为的教唆者之间的区别。

行为人是否在犯罪现场并不是判断主犯的标准。如果某甲明知行为人某乙有拿刀捅死他人某丙的故意,希望并积极促成该行为发生,而为行为人某乙提供了一把锋利的钢刀,则即便在某乙拿刀砍死被害人某丙的过程中,某甲并未在场,其也可构成主犯。同时,行为人也可能因其他同伙的行为而触犯其他犯罪,例如,被告人既能够成为夜盗罪(入户盗窃)的主犯,也可以由于其同案犯在入户盗窃过程中杀害了居住者而构成谋杀罪。

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责任是独立(independent liable)的,即便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尚未被查明、未被起诉或被认为无罪,同案犯亦可以作为主犯。在共同犯罪当中,同案犯可以选择撤回(withdraw)犯意以避免使自己陷入法律的追责当中,但这种撤回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第一,撤回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第二,先前的建议、鼓励、资助等行为应当被有效地撤销或者归于无效;第三,撤回的意图应当明确告知其他行为人,或者能够让行为人放弃或阻止犯罪计划的合适执法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