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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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规定在我国刑法典当中。《刑法》第87条[7]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美军事司法当中的追诉时效是以被追诉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作为基准或依据,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分别划设2年、5年、不限追诉时效以及特殊追诉时效;我国则是以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的法定最高刑作为依据,划设5年、10年、15年、20年四档。所谓法定最高刑,与宣告刑相对应,是在法条当中明确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期。对于特别严重的犯罪,即便过了追诉时效,仍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许多国家在刑事立法上都明确设立了追诉时效的终止制度,但基于立法传统和文化氛围的不同,导致追诉时效终止的法定事由或者事实原因也有所不同。设立追诉时效的终止制度,是为了同时兼顾几方面的利益:可能是出于对法律事实的尊重,例如因犯罪人死亡而导致追诉时效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可能是出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例如立法机关不立案侦查,刻意袒护犯罪人等;可能是出于对犯罪人基本权益的保护,例如普遍管辖权下的犯罪人已被同样有管辖权的他国司法机关所处罚;也可能是出于对法律本身的尊重,例如犯罪人已经被赦免等。[8]我国《刑法》第88条[9]也作了专门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条也是“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当中获得好处”一般原理的基本要求。

此外,《刑法》第89条还规定了追诉时效的计算与中断,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实施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