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
2025年08月10日
对比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禁止双重追诉”的原则。刑事案件在经过二审程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仍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目的是为了“纠错”,符合“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基本要求,但由此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使得法院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即便是终审判决,也有可能发生改变。为此,相关司法解释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进行了若干限制,例如必须在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提出,必须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等,同时,还对再审程序的效果进行了限定,如“再审一般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事实上,除了再审程序之外,我国刑事司法程序当中还存在着撤诉再重新起诉的现象。为了确保被告人不受公诉机关滥用起诉权的影响,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对于之前司法实践当中,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在“一审—二审……一审—二审”之间不断循回反复的现象,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明确规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此观之,尽管我国法律当中没有“禁止双重追诉”的规定,但是立法者也注意到了无尽追诉将会带来弊端,同时又考虑到法官作为事后裁判者认识的局限性,力求在判决的“既判力”和“准确性”中寻求一定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