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是关于重审程序和量刑的相关规定,从该法条中可以归纳出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第一,重新审理须更换军事法庭陪审团成员。这是基于回避制度的要求,防止先前的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对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偏见。在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当中,陪审员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不得事先知晓案件,陪审员所有对案件的认识和看法必须全部来源于庭审活动,否则就可被推定丧失中立性。
第二,不得对一审时认定为无罪的行为进行重审。一旦军事法庭裁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具有终局性,不得再次将之提交至法庭进行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禁止双重危险的要求。
第三,重审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加重刑罚是基于被告人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法律对该罪名的科刑是强行性的除外。我国法律中也作出了类似限制,《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四,重审程序中被告人违反审前协议对重审量刑的影响。被告人若与召集官在庭审之前达成协议,召集官可以按照协议的内容对军事法庭的量刑作出相应的不核准、减刑或者中止执行的决定。如果一审后被核准的量刑系根据控辩双方审前协议作出,而在重审过程中被告人改变答辩(例如作无罪答辩)或者采取了其他违反审前协议的行为,那么重审法院可以在不超过一审量刑的前提下,依据法律对被告人处以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