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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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指控送达的规定。指控副本的送达由控方律师来进行。对于不同类型的军事法庭,法律规定了不同的送达时间。在普通军事法庭程序当中,应当在开庭5日前送达,而特殊军事法庭则是在3日前送达。根据《军事法庭手册》第602条的规定,在计算期日时,送达之日和庭审之日不计入内,但节假日计入其中。控方律师应当在收到指控书后及时送达。之所以规定一个送达时间,是出于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的需要。在送达指控副本之后,任何对起诉书的修改或者变动均应当告知辩方律师。如果指控中增加了新的当事人、新的罪行或者新的实质性指控,应当重作一份指控另行送达。送达的对象是被告人本人,不得以送达辩方律师作为替代,但应当将送达情况及时告知辩方律师。如果被告人对送达的指控存在异议,控方律师应当告知其可以就异议问题与辩护律师进行交流和讨论。

同时,法条还规定了未按时送达的程序性后果,除非被告人表示同意或提供了必要时间进行延期审理,否则军事法庭不得审理此案,也不得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参加军事法官依据本法第39条第1款组织的法庭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