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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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特别军事调查法庭的相关规定。特别军事调查法庭是对特定军事事项(例如军官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质询、调查并作出报告的法庭。

特别军事调查法庭的召集人。根据第1款的规定,特别军事调查法庭既可以由有权召集普通军事法庭的人召集,也可以由各军种部长指定的人召集,无论涉案当事人是否申请进行质询。根据《法典》第22条的规定,普通军事法庭的召集人包括美国总统、国防部部长、联合作战司令部或专门作战司令部的指挥官、各军种部长、陆军集团军、军团、军、师、独立旅或者陆军和海军陆战队的相应武装力量的指挥官;舰队总司令;海军军港或美国本土外海军大型岸上活动的指挥官;空军司令部、空军军、空军师以及空军或海军陆战队的独立联队的指挥官;各军种部长指定的其他指挥官;总统授权的武装力量中的其他指挥官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普通军事法庭中,如果上述指挥官是原告人,则应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召集法庭;而在特别军事调查法庭中,无论召集人是否曾经要求进行特定的质询,均可以行使召集权。

特别军事调查法庭的组成。特别军事调查法庭由3名以上的委任状军官组成,召集官同时还必须指定法庭律师。受本法管辖之人的行为若受到质询,则视为特别军事调查法庭的一方当事人;受本法管辖的或受雇于国防部的人,若与质询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也有权向法庭申请作为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权利,例如及时告知权、在场权、获得律师代理权、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提出证据的权利等。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对特别军事调查法庭成员提出有因回避的申请。

特别军事调查法庭的程序要求。特别军事调查法庭程序、律师、记录人员和翻译应当宣誓忠实履行其法律职责,证人可以被通知出庭并宣誓如实作证,接受法庭的质证。特别军事调查法庭的任务仅仅是对事实问题作出裁定,而不提出相应的意见或者建议,但召集官提出明确要求的除外。为了保证特别军事调查法庭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本条第8款还要求法庭必须制作庭审笔录,由法庭主持者和法庭律师签字并确认其真实性,之后转交给召集官作为判断的依据。如果主持者和法庭律师无法签字确认验真,则应当由其他替代者签字验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