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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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量刑生效日期的规定。对于不同的刑罚,第57条规定了不同的生效日期。罚扣薪金、津贴或者降级的处罚,生效时间为判决作出之后第14天与召集官批准之日中的两者较早时间。如果被告人认为上述刑罚存在法律或者程序上的错误,可以向召集官提出申请,要求在召集官核准罪行之前暂停刑罚的执行。召集官在作出推迟生效的决定之后,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时恢复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的薪金、津贴数额有所增加,罚扣的数额也会相应地增加。有期徒刑自判决作出之日起生效,若存在中止执行或者推迟执行的情况,中止和推迟的时间不计入刑期。同时,根据第3款的规定,其他刑罚的生效日期自下达刑罚执行命令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