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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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非预谋杀人罪的规定,可以细分非预谋故意杀人和非预谋过失致人死亡两类。

(1)非预谋故意杀人。非预谋故意杀人与谋杀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的杀人行为是基于足够的挑衅所引发的激情所致,即“激情杀人”。这种激情可以来自于恐惧或者愤怒。挑衅行为必须达到让一个理性之人产生无法控制的情绪,同时杀人行为也必须是基于该情绪所实施,然而挑衅行为并不能成为杀害或者重伤他人的理由。如果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来分析,挑衅行为已经发生一段时间,所引发的情绪应当已经冷却或者退却,即便被告人辩称其杀人行为仍旧是在激情的状态下作出,也会构成预谋杀人。非预谋故意杀人的常见情形包括,被他人严重伤害身体,遭受非法拘禁以及目睹配偶与他人正在通奸等。如果仅仅是侮辱性或者冒犯性的语言或姿势,用手或者拳头的轻微击打,或者是对财物的侵占或者损害,均不能单独认为属于引发激情的挑衅行为。

(2)非预谋过失致人死亡。在本罪中最主要的判断因素就是有责任的过失,或称之为可归责的过失(culpable negligence),它是指被告人有责地未预见到自己的过失作为或者不作为将会对他人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在指控被告人构成非预谋过失致人死亡罪时,其基础在于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可以判断其作为或者不作为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可预见性。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由于失误导致在打靶时将子弹射入普通居民房屋;开玩笑式地用手枪指着对方并扣动扳机,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的情况下,认为该行为不会构成危险,以及疏忽大意地将毒药或者危险物质遗忘在会威胁他人生命的地点。法谚有云:“无义务则无过失”,因此,陌生人选择不去救助一个落水之人,或者让乞讨者饥饿、寒冷致死,也不构成任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