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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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下属强迫投降罪的规定,主要由两个罪状组成:

(1)强迫他人向敌人投降或者放弃抵抗。本处的他人,主要是指阵地、船舰、飞机或其他军用财产的指挥官,或者武装力量其他成员的指挥官。强迫的目的是为了让此人向敌人投降或者放弃抵抗,从而使敌方攻占战略据点或者获得军用物资,给己方战斗的胜利造成极大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强迫他人投降比自己投降的情节更加严重、更加恶劣,若是行为人自己投降则有可能构成第99条中规定的敌前辱职罪。

(2)未经授权向敌方改旗易帜。军旗是军队荣誉、勇敢和统一指挥的象征,由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制定和颁发。在战斗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未经允许擅自降下本方军旗、换上敌方军旗,可以认定为是投敌行为,将对己方的士气造成极大的打击,特别是对于一些不知晓情况的己方士兵影响更大,甚至直接导致战争或者战役的溃败,因此该行为的危害程度极大,军事法庭可以对此人判处死刑或者处以其他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