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析

本条是关于上诉权的放弃和撤回的程序规定。《法典》第69条规定了刑事上诉法院复审程序,第69条第1款规定了军法总署办公室复审程序,此两种复审程序均建立在召集官依据第60条对军事法庭判决进行核准的基础之上。

上诉的放弃。被告人在收到召集官及其他授权人员对量刑作出核准的决定后,可以向召集官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放弃上诉复核的权利。书面申请必须在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收到召集官核准决定后的10天内提出,并由被告人及其律师签名。召集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延长被告人放弃上诉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同时,第1款还明确规定,如果核准的量刑包括死刑,则被告人不得放弃上诉。

上诉的撤回。本条第2款规定,如果核准的量刑不包括死刑,则被告人可以在上诉后的任何时间要求撤回上诉。无论被告人选择放弃上诉或者撤回上诉,都意味着刑事上诉法院和军法总署办公室不得对此案进行复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