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美国刑事司法程序将回避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两类。有因回避即必须提出明确的回避事由,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对特定人员作出回避决定;在无因回避的情况下,申请人无需提出理由即可要求特定人员的回避。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当中仅存在有因回避的规定,即申请人必须提出符合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否则有权机关就可以驳回回避的申请,而且还不得提出复议。
在提出回避申请之前,根据《军事法庭手册》第912条的规定,控方律师可以自行或者基于辩方律师的申请,制作相关的问卷交由陪审团成员填写,问卷内容主要包括出生时间、性别、种族、婚姻情况、家庭记录、教育情况、现服役部队、曾经的服役任务、受到的奖励和表彰,以及是否曾经担任过本案的原告人、调查官、召集官、预审官或者召集官的法律顾问等。在此基础上,控辩双方均可以对陪审员进行审查(voir dire),[2]提出有因回避或者无因回避的申请。
有因回避。根据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及其控方律师均可在陪审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向法庭陈述理由,要求军事法官和普通或特殊军事法庭成员回避,理由主要包括:不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陪审员的任职条件;选派陪审员的程序不合法;系指控罪名的原告人;将会以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曾经担任过控方或者辩方律师;曾经担任过调查官、预审官或者召集官的法律顾问;在指控的移送过程中曾经提出过个人意见和建议;军阶或级别低于被告人;人身自由被限制或者剥夺;事先已经形成或者表述了被告人有罪与否的观点;对审判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中立性造成实质影响等。每一次回避申请仅能针对一名回避对象。军事法官或没有选派军事法官的法庭需对回避理由的相关性和有效性作出裁决。这与我国法律规定得不太一样,在我国,回避决定由法院院长作出,如果院长成为回避的对象,则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毕竟军事法官也是被申请回避的对象,若再由军事法官来决定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似乎不太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当控辩双方都提出回避申请时,由控方律师首先提交,再由被告人提出。如果由于回避申请而导致法庭陪审团成员少于规定人数,根据第2款的规定,在选派新的法庭成员之前,控辩双方可以选择继续或放弃行使对剩下法庭成员提出回避的权利,但此时已经不得再提出无因回避了。
无因回避。根据第2款第1项的规定,被告人及控方律师可对法庭成员提出一次无因回避的申请,但军事法官不得成为无因回避的对象。在顺序上,先由控方律师提出无因回避,再由被告人提出。若由于无因回避导致法庭成员人数无法满足最低限度的要求,在选派新的法庭成员之前,控辩双方可以选择继续或放弃行使对剩下法庭成员提出无因回避的权利。此外,控辩双方可以对选派的新法庭成员提出有因回避的申请,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后,每一被告人和控方律师有权对先前未被无因回避的成员提出一次无因回避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