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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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撤销中止执行刑罚的规定。针对不同类型刑罚的中止执行,法典规定了不同的程序。

特殊军事法庭作出的刑罚,如果包括行为不良退役以及普通军事法庭所作出的刑罚,在经过核准中止执行之后,如果要撤销中止执行的决定,必须经过听审。听审由可对被执行人行使特殊军事法庭管辖权的军官进行,主要内容是判断被执行人在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存在违反特定规定的行为。在该听审程序中,被执行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代理。在听审结束后,听审军官应当将听审记录及其建议一并提交给可对被执行人行使普通军事法庭管辖权的军官,由其作出处理。

如果行使普通军事法庭管辖权的官员决定撤销中止执行,那么任何没有被执行的刑罚,均应当按照《法典》第71条第3款规定的程序予以执行。如果撤销的刑罚涉及对撤职的中止执行,则必须经过相关军种部长核准后方才生效。其他刑罚中止执行的撤销可由在被告人服役或者指派的指挥系统中有权召集判处该刑罚的军事法庭之人进行(具体如下表)。

表9-4 中止执行的主体和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