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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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控方律师对军事法庭命令或裁判提出国家上诉的程序。

第1款规定了国家上诉的适用案件和情形,只有当军事法庭的命令或裁决是在军事法官主持下作出,并且可能判处惩罚性退役的前提下,国家或控方律师方可提出上诉。如果法庭并没有军事法官参与其中,或者所涉及的罪行尚不足以判处惩罚性退役,控方律师不得提出国家上诉。不仅如此,该款还规定,对于无罪或者等同于无罪的命令或者裁决,国家不得上诉,这是《法典》第44条禁止双重危险的要求。上诉的理由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出现的错误:程序终止,如终止某一起诉或具体指控程序;证据排除,如认定控方的关键证据不具备可采性,不得在法庭当中提出;涉密信息的处理,如不签发保护令、不执行保护令或者不合理要求公开涉密信息等。第2项规定了上诉的程序要求,控方律师必须在命令或者裁判作出之日起3天之内将书面上诉状递交给军事法官,上诉状中必须载明上诉的理由,如果是针对证据排除而提出的上诉,还要详细阐明该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何种实质性的影响和证明效果。第3项规定,上诉律师必须本着勤勉的义务履行上诉职责,且不能无故拖延时间,提出上诉。

第2款规定了上诉状的移转方式和刑事上诉法院的处理流程。在可行的情况下,上诉法院应当优先处理国家上诉的案件,并且仅仅只能处理案件当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3款明确指出,国家上诉虽然会导致被告人继续陷入诉讼之累,但这并不能作为构成违反快速审判原则的依据和理由,除非有权机关认为国家上诉行为完全是出于拖延时间的目的,是一种不负责任且没有意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