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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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被害人在军事司法程序当中的相关权利。其中,第3款对被害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由于受到《法典》中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侵害,而在身体上、精神上或者经济上遭受损害之人。需要指出的是,法典中被害人的概念比我国刑事司法中被害人的概念要广。在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仅能够针对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直接、必然的物质损失和人身伤害提起诉讼,并不包括精神损害。从第6条之二的规定来看,被害人权利主要可以分为人身保障权、程序保障权和救济权等,分述如下:

(1)人身保障权。被害人有权获得合理保护的免受被告人伤害,比如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限制,禁止其靠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采取不透漏被害人姓名、住址等信息的方式处理案件。被害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待遇,处理案件的指挥官、法官和军事法庭陪审团员应当要秉持公正的态度处理该案,不得因为行为人是军人或自己的下属而违反规定徇私,同时在处理案过程中,应当尊重被害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

(2)程序保障权。程序保障权可划分为程序告知权和程序参与权。被害人有权获得合理、准确、及时告知即将开始的相关诉讼程序,并参与其中。这些程序包括:①召开公开听审以继续对被告人的审前羁押。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在经过合格法院判处有罪之前,被追诉人应当享有无罪的待遇,因此,审前羁押并不是常态,需要经过法官裁决是否需要对此人进行羁押。②根据《法典》第32条召开针对该罪行的预审程序。预审程序解决的是罪行是否需要继续进行追诉的问题,即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需要经过军事法庭来审判。③针对该罪行而组建的军事法庭,包括军事法庭的类型及人员组成。④针对被告人的减刑假释委员会程序,在判决之后,被告人在服刑过程中,如果表现良好或者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可以进行减刑或假释,这需要由减刑假释委员会作出裁决。⑤被告人的释放或者逃跑等内容。该内容对被害人的影响最大,特别是在被告人逃跑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对被害人再次实施打击报复,因此必须要将该情况告知被害人。但法典当中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这种告知将会对他人的安全造成危害,例如被告人刑满释放,而被害人仍旧心头怨气难消,意图寻求“私力救济”,可以不予告知被害人。为了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充分行使,法典还规定,被害人有权在上述程序中与代表政府的律师进行合理商谈。

当然,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并不是绝对的、没有限制的。如果军事法官或者调查官根据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认为如果被害人在场听到其他人的证言,将会对自己的证言做出实质性的变更,那么可以决定被害人不得在场。该规定也是合乎诉讼原理的。被害人的陈述属于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的特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加之受到犯罪行为伤害时的惊慌,自身对案件的记忆就容易出现模糊地带,更何况被害人对被告人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仇视”情绪,在参与上述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可能会基于如何能够让被告人快速定罪并处以重刑的需要,变更自己的证词。如果存在此种情形,对于被告人而言则是不公正的。

除了程序告知权和参与权之外,被害人还享有提出意见权,有权在上述审前羁押庭审程序、量刑程序和减刑、假释程序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并被合理听取。

(3)救济权。如果被害人认为军事法庭的裁判违反了《军事证据规则》第513条的心理医生-病人保密特权,以及第412条关于被害人性经历证据的可采性规定,则可以向刑事上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签发书面训令责令军事法庭遵守军事证据规则。证据是军事司法的基石,《美国联邦军事证据规则》中对于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则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果军事法庭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可采的证据,例如违背心理医生与病人保密特权获取的证据,或者被害人性经历证据(由于没有关联性而不具备可采性),那么被害人可以据此寻求上诉,要求刑事上诉法院作出相应的处理。

(4)其他权利。除了上述权利之外,被害人还有获得代理权、取得赔偿权以及快速审判权等权利。法典规定,如果被害人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并非武装力量成员、无行为能力人、丧失行为能力人或者死亡的,军事法官应当为其指定一名被害人财产(遗产)代理人,或者由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合适的人来代为行使被害人的权利。从利益冲突的角度进行考虑,法典还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指定被告人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同时,由于被害人被界定为身体上、精神上或者经济上受到损害之人,所以他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获得快速审判的权利,不仅仅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害人同样也可以提出此种主张,毕竟“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案件如果久拖不决,被害人受到的相关损害和社会权利、社会秩序将会持续地受到不利影响,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无疑也是不效率、不正义的。

【注释】

[1]1926年,美国人将建国二百多年以来国会制定的所有立法(除独立宣言、联邦条例和联邦宪法外)加以整理编纂,按50个项目系统地分类编排,命名为《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简称USC),首次以15卷的篇幅发表,这是第1版《美国法典》。1964年,编辑出版了修订版,以后每年出版增补卷。2006年,编辑出版了51卷,其中第10卷为武装力量(Title 10 Armed Forces)。从《美国法典》的结构来看,可以分为卷(tittile),篇(chapter),章(subchapter),条(article)等。

[2]严燕子、王平贞:“美国海军陆战队的战斗文化”,载《军队政工理论研究》2014年第2期。

[3]海岸警卫队由现役人员、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以及辅助人员组成。现役人员主要从美国海岸警卫队大学和其他大学招募。根据从事的不同职业,现役人员又分为四类,分别是甲板及武器类、轮机及船体类、行政管理及科研类和航空类。参见马道玖:“美国海岸警卫队简介”,载《中国海事》2006年第2期。

[4]刘大海等:“美国海岸警卫队职能演变及工作量占比研究——基于2008-2015年美国海警官方数据”,载《海洋开发与管理》2016年第7期。

[5]目前第二十任总法律顾问为Steven J.Andersen,于2016年6月任职。

[6]王文利等:《美军军官人事管理》,解放军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7]总政治部联络部编译:《美军军官》,解放军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8]宣誓的内容为:“我将支持并捍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抗击国内外一切敌人;我将竭诚效忠宪法;我自愿承担这一义务,绝无任何思想保留,绝无任何规避之意图;我将彻底而忠诚地展行即将肩负之职责。愿上帝保佑。”

[9]王文利等:《美军军官人事管理》,解放军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

[10]《美国法典·军事法卷》第10卷第1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王文利等:《美军军官人事管理》,解放军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

[12]李青、周建新:“美国陆军准尉军官制度初探”,载《现代军事》2017年第1期。

[13]137 U.S.at 151(1890).

[14]In re Grimley,137 U.S.at 151(1890).

[15]Woodrick v.Dvich,24M.J.147(C.M.A.1987);United States v.Imler,17M.J.1021(N.M.C.R.1984).

[16]10 U.S.C.A 505(1994).

[17]如果行为人参军入伍时年满17周岁但未满18周岁,需要获得其监护人的同意,若缺少监护人的同意,则构成可撤销的入伍(voidable enlistment)。参见United States v.Blanton,7 C.M.A.664,23 C.M.R.128(1957).

[18]1 M.J.134(C.M.A 1975).

[19]United States v.Russo,1 M.J.137(C.M.A 1975).

[20]Senate Report 96~197,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1980(S.428)at 121.

[21]Senate Report 96~197,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1980(S.428)at 123.

[22]United States v.McNeil,2 C.M.A.at 387,9 C.M.R.at 17(1953).

[23]所谓清算程序,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军人退出现役时需要履行的一系列的程序。

[24]United States v.Huey,57 M.J.504(N-M.Ct.Crim.App.2002).

[25]美国国民警卫队创建于1636年12月13日,是为保卫殖民地而在波士顿建立的民兵队伍。1824年8月25日改名为国民警卫队。1903年《民兵法案》(Militia Act of 1903,又称迪克法案,Dick Act)将各州的民兵组织组合成国民警卫队体系。除个别时候联邦可召命外,国民警卫队仍是由各州政府指挥,不能与其他专为军事作战目的而训练的后备军混淆。

[26]《美国法典》第10卷第6330条(10 U.S.C.§6330)第2款规定,原文如下:(b)An enlisted member of the Regular Navy or the Navy Reserve who has completed 20 ormore years of active service in the armed forcesmay,athis request,be transferred to the Fleet Reserve.An enlisted member of the Regular Marine Corps or the Marine Corps Reserve who has completed 20 ormore years of active service in the armed forces may,at his request,be transferred to the Fleet Marine Corps Reserve.

[27]根据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普通军事法庭的召集人包括:美国总统;国防部部长;联合作战司令部或专门作战司令部的指挥官;各军种部长;陆军集团军、军团、军、师、独立旅或者陆军和海军陆战队的相应武装力量的指挥官;舰队总司令;海军军港或美国本土外海军大型岸上活动的指挥官;空军司令部、空军军、空军师以及空军或海军陆战队的独立联队的指挥官;各军种部长指定的其他指挥官;总统授权的武装力量中的其他指挥官。

[28]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军、地一体立法模式,统一适用于军人和非军人,所以讨论该法的属人管辖权没有意义。

[29]张春林:《论军人违反职责罪》,海潮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

[30]蔺春来:“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立法的不足”,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31]郭旭、朱云龙:“论公正审判原则在武装冲突中的实现方式”,载《中国军事科学》2015年第3期。

[32]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吉布提保障基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首个海外基地,属于港口型综合保障基地,主要面向陆军、海军部队进行补给,为海军亚丁湾护航编队、非洲维和人员提供后勤保障支持。基地联合先遣组由陆海军官兵组成。2017年8月1日上午,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吉布提保障基地部队进驻营区仪式在基地营区举行。这标志着我国首个海外保障基地建成和投入使用,将更好地履行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护航以及开展人道主义救援等国际义务。

[33]United States v.Erickson,63 M.J.504(A.F.Ct.Crim.App.2006).

[34]Smith v.Vanderbush,47 M.J.46(1997).

[35]United States v.Pou,43 M.J.778(A.F.Ct.Crim.App.1995).

[36]《蒙哥马利军人权利法案》主要规定的是给予退役军人一定的教育资助,成为吸引优秀适龄青年参军的重要手段之一。

[37]美国刑事司法程序将回避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两类。有因回避即必须提出明确的回避事由,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对特定人员作出回避决定;在无因回避的情况下,申请人无需提出理由即可要求特定人员的回避。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当中仅存在有因回避的规定,即申请人必须提出符合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否则有权机关就可以驳回回避的申请,而且申请人还无权要求复议。

[38]美国法官个人独立主要支撑是司法豁免权理论。法官豁免权的最终确立为相对豁免主义清晰地显示了在一个法治发达国家一项制度从无到有、从粗到细的演变过程,这也是由法官豁免权设立的根本目的决定的。其设立并不仅仅在于通过它为审判权提供“保护伞”,而是以此实现司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利益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