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由袭击和蓄意违抗上级委任状军官罪组成,两罪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分述如下:
(1)袭击上级委任状军官罪,主要表现为:第一,被告人击打委任状军官,或者抽出、举起武器指向该军官,或者向该军官使用暴力。本处的“击打”(strike)主要是指赤手空拳地击打,也包括任何冒犯性的接触,无论多么轻微。以进攻或者威胁的方式抽出、举起或者挥舞武器,均构成本条中的威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威胁的方式举起火器(无论是否上膛)、棍棒或者其他能够导致猛击或者严重伤害的物件,也符合本罪的行为要件。本款中的“使用暴力”(violence),是指击打和抽出、举起武器以外的行为,主要是身体上、物理上的举动,如果仅仅是言语上的威胁不宜被认定为暴力行为。第二,被告人明知受害人系其上级委任状军官。如果不知晓被害人的身份,则无法构成本罪。被告人的心态可以通过间接证据进行证明。第三,被害人正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当上级军官正在执行由条约、法律、条例、上级长官命令赋予的行动或者勤务时,可以被认定为“正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舰船上的舰长以及战场上部队的指挥官通常认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在指控该罪时,被告人可以以被害人已经依法解除勤务或失去保护地位为由进行抗辩。例如,被害人首先向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击打,被告人可以依据当时的情况进行正当防卫。
(2)违抗上级委任状军官罪,主要表现为:第一,被告人从特定委任状军官处获得了合法的指挥命令。在进行法律认定时,要求履行军事行为或者勤务的命令通常被推定是合法的,但是明显具有违法性的除外,例如要求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命令等。命令的合法性属于法律问题,在军事法庭中由军事法官予以认定。该委任状军官必须具有下达特定命令的权力,可以通过法律、规则或者军队习惯进行授权。同时,命令必须与军事任务相联系,包括任何与完成军事任务相关的行动,确保部队成员的士气、纪律和良好秩序等内容,不能下达与此无关的纯粹私人权利或者个人事项的命令。被告人不能以自己的良心、宗教信仰或者心理状况为由进行抗辩,但命令不得与被告人的法律和宪法性权利相抵触。此外,命令必须是专门向被告人作出,要求其做出特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在军事法庭进行审判时,如果法庭发现被告人违反的是条例、指引的规定或者没有履行军队的职责,则不得以违抗上级委任状军官罪定罪量刑。第二,该军官系被告人的上级军官。第三,被告人明知该人为其上级军官。第四,被告人故意违背指令,如果系疏忽大意、过失或者遗忘导致未能履行上级军官的命令,亦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