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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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伪造官方文件罪的规定,主要由以下要件构成:

第一,被告人签署或者制作了特定的官方文件。官方文件包括所有依据职权可制作的文书等文件材料。第二,被告人在签署或者制作时,明知文件全部或者部分存在虚假内容。被告人的明知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进行证明。被告人可以以尽了勤勉义务、心怀善意,但是仍旧无法避免文件当中的错误(erroneous)来作为抗辩理由。第三,被告人的目的在于欺骗。制作虚假文件的主观意图必须具有欺骗性。欺骗的对象、级别与本罪的认定无关,政府也可能成为欺骗的受害者。是否获得某种特定的利益也与本罪无关,但是通过欺骗而取得了相关利益的情况,可以作为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欺骗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