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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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盗窃罪和非法挪用罪的规定。

(一)盗窃罪

被告人非法从财产所有人或他人处取走、获得或者占有财产。盗窃罪成立必须伴随着取走、获得或者占有行为的发生。如果仅仅是取得所有权证书而未对该财产实施控制权,则不构成“获得”(obtain)。作为一项通则,对财物的移动或者行使主导权则足以成立占有。据此,如果被告人在未碰触的情况下引诱他人马匹进入自家马厩,或者通过更改行李标签让铁路货运部门将他人旅行箱送至自己住处,或者使他人错误转账至自己账户中,均可以成立盗窃的客观行为。占有,主要是指被告人未能按照规定和要求向所有权人返还、说明或者移交特定财物,但是如果系非法获得、购买、隐藏盗窃财物或者作为事后从犯,则不构成本条中规定的“占有”,也不会因此构成盗窃罪。取走、获得或者占有的财产必须是特定的物。如果债务人不是承担特定物的债务,而仅仅是普通的金钱给付之债,由于债务关系所涉及的标的并未特定,即便未能够按时归还债务,也不可能构成“盗窃罪”。

该财产属于特定的人,并具有一定的价值。该特定的人既可以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其他占有者。所有权人是指在众多利益发生冲突中,对该财产享有最优先权的人。例如,公司对其基金享有所有权,而非该基金的监管者。他人,意味着包括盗窃者在内的任何人,对财物享有优先的占有权。因此,所有者可以分为广义所有权人和专门所有权人(special owner),前者是指对该特定财物享有所有权证书的人,即便该人未占有或者使用该物;后者是对财产没有特定所有权,但实际使用或者享有使用权的人,例如借用人或者被雇佣人。当然,“人”在此处并非仅指称自然人,还包括政府、公私、合伙、机构或者企业,无需为法律实体。

被告人的目的在于永久地剥夺所有人对该物的使用或收益权利或者欺骗对该物享有使用或者收益权利的人,或者意图永久挪用该物供自己或者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本处的盗窃(larceny),不仅指普通法中的盗窃罪,还包括欺诈罪(false pretense)和侵占罪(embezzlement)。作为一项通则,未经持有者同意而从其处取走、占有财产,即具备违法性;通过欺诈而从他人处获得财产,即具备违法性。当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系根据法律授权、合法的上级命令或者被告人本人系对该财产享有与占有人同等甚至更大的权利时,应当阻却其行为的非法性。例如,财产所有权人如果未经对财产具有优先权的扣押权人同意,而从其处取走财物,也构成盗窃罪。欺诈可以采用众多的方式,可以通过行为、语言、符号来进行。欺诈行为的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在被告人取得财产时,欺诈的内容是虚假的;其二,被告人明知该内容虚假,而且并非基于善意。欺诈包括对过去或现在事实的虚假陈述,也包括对于特定人的虚假陈述,例如该人的能力、权利和打算与喜好。因此,关于某人将来行为的虚假陈述,也构成欺诈,因为这是对该人意图(intention)的欺诈。需要指出的是,欺诈可能并非导致被告人取得特定财产的全部因素,但必须是有效因素,并对财产占有者的认识造成了影响。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向被害人借表,并表示会按时归还的行为,即构成盗窃。

另外,被告人的犯罪意图无需在获得财产的占有、使用权之前或同时产生,也可以在事后形成。例如,被告人租用了被害人的汽车,但后来希望永久占有使用该汽车,于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害人返还该汽车,则构成盗窃罪。盗窃的意图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进行证明,如果被告人隐匿所获财物,并同时表示对该财物一无所知,则可以推定其盗窃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公众场合取走该物并及时归还,则可否定其盗窃故意。当然,被告人拿走财物的目的与盗窃行为是否成立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例如,行为人只是出于开玩笑或“给个教训”的目的取走他人财物,尽管行为人打算返还该财物,也构成犯罪,不过不是盗窃罪而是非法挪用罪。从盗窃者处偷得财物归还给失主,由于不存在占有该财物的犯罪意图,所以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非法侵占罪。

在盗窃罪和非法挪用罪的定罪量刑过程中,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即涉案财物的价值。如果盗窃财物为政府财物,则由官方指导价格作为该财物的价格,但是必须保证财物在被盗时与官方指导价格的状况或者状态一致。该指导价格并非结论性的,在认定财物的状态和价格时,可以参考其他证据。如果系其他财物,通用规则是以盗窃行为发生时和发生地的合法市场价格来进行认定,若无法以当地的合法市场价格来进行认定,则以美国整体市场价格或者更换费用中较低的数额来作为财物价格。市场价格可以通过近期在合法市场购买该财物的标价来进行确定,也可以由经过训练、富有经验的人来对该财物的价格提出相应意见。若所有者熟悉财物的质量和状态,也可以就市场价格作证。所有者并非专家的事实削弱的仅仅只是证言的证明力,而非证据能力,即可采性。如果物品的所有人或者委托他人从其他对该财物享有优先但是限定性权利人处偷走该财产,在量刑时应以被害人对财产的限定性权利作为财产的价格。财物具有价值,则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客体,例如不动产或者具有价值的商业文件等。

同时,在《美国军事法庭手册》中还规定,取走或者持有那些可以知晓财物所有者的遗失物,并且蓄意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在一次盗窃过程中,涉及的财物系属不同所有权人,则仍以同一盗窃罪起诉,在具体的起诉书中载明即可。例如,被告人偷走了旅行团的行李箱,但该行李箱中有多名成员的行李,构成一个盗窃行为。

(二)非法挪用罪

被告人非法从财产所有人或他人处取走、获得或者占有财产;该财产属于特定的人,并具有一定的价值;被告人的目的在于暂时地剥夺所有人的使用、收益权或者欺骗对该物享有使用或者收益权利的人,或者意图暂时挪用该物供自己或者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

比较常见的非法挪用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或者法定授权,骑走他人汽车并在进行短途驾驶后返还给所有人;以进行守卫勤务为由骗取军用武器用以进行狩猎,并事后归还;在驾驶政府公务用车运输补给的过程中,未经授权偏离预设行道,开至邻近城市访亲问友,而后恢复路线。如果被告人控制他人财物系出于以上所列以外的因素,则不构成此罪。例如,行为人由于发生车祸未能及时将租借的车辆归还给所有人,由于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挪用的主观意图,所以不会成立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