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关于诉讼记录的规定。在普通军事法庭、简易军事法庭和特殊军事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均应当按照法典或者总统制定的相关条例,制作完整的、独立的诉讼记录。诉讼记录主要是对诉讼程序和诉讼活动的记载,同时,在记录作出之后,需要经过特定的人员签字并确认记录的真实性。
普通军事诉讼记录的验真人员。通常情况下,应当由军事法官来确认诉讼记录的真实性。如果军事法官由于死亡、残疾或者其他原因缺席,那么则由控方律师也就是政府方代表律师来签字确认;如果控方律师也因故无法签字,则由一名军事法庭陪审团成员来进行。如果军事法庭仅由一名军事法官组成,在上述情况下,由诉讼记录人员对记录进行验真,并履行本条规定的本应由陪审团成员履行的义务。
被告人有获得诉讼记录的权利。在诉讼记录经过验真后,应当将记录副本及时送给被告人,其目的在于使被告人能够通过记录当中所记载的法庭在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中的错误,及时对法庭的裁决提出相应的救济。从法典的规定来看,被告人是无权对诉讼记录进行验真确认的,仅能在法律规定的主体进行验真确认后获得诉讼记录。
被害人有获得诉讼记录的权利。如果被害人在诉讼程序当中曾经作证,那么其有权在诉讼记录验真之后,获得诉讼记录的副本。同时,法庭有义务告知其可获得诉讼记录。从法条的表述来看,被害人若未在法庭当中作证,则无权获得诉讼记录。
由于普通军事法庭系美国军事司法中最完善、最完备的程序,笔者在此仅就普通军事法庭的诉讼记录之要求略作探讨。在军事法官的指令下,控方律师应当确保审判程序被准确记录。除非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只要是法庭判处被告人12个月以上监禁刑或者是简易军事法庭无法判处刑罚的案件,或者是行为不良退役案件,诉讼记录应包含所有庭审的逐字逐句记录(verbatim transcript),但休庭评议和投票除外。在其他情形下,可以用一份简要的庭审程序报告来替代。完整的庭审记录应当包括以下材料:①原始指控书或副本;②军事法庭召集令及修改令之副本;③申请由军事法官独任审判,或者由特定士兵审判的申请书;④召集官所签署的对案件处理的原始决定;⑤经过军事法官允许出示的相关证据、展示品、图片等。根据《军事法庭手册》第1103条的规定,下列材料需要附在庭审记录中:①根据第32条进行预审的预审报告;②军法顾问依据第34条提出的审前建议;③被告人提出的相关主张,或者放弃特定权利的书面声明;④延期审理的申请及理由;⑤辩护律师对审后复核的意见和回应;⑥涉及从轻、减轻刑罚的相关建议和材料;⑦终止执行的条件,以及可以缓刑的相关证据。诉讼记录是召集官进行审后复核、被告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依据和材料,因此在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和《军事法庭手册》当中均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