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是关于在军事法庭和军事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当中委派和聘请记录员和翻译人员的规定。记录员和翻译人员是法庭审理活动当中重要的参加人。记录员负责记录法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军事法官对法律问题的阐述和说明,法庭当中提出的异议及处理,法庭陪审团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等。记录员本身不承担任何职能,他仅仅是庭审活动的记录者,但这并不意味着记录员的工作是微不足道的,相反,诉讼记录在随后自动引发的召集官复核,乃至上诉过程当中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审后程序当中,复核机关主要是通过对庭审记录的审查翻阅,来判断审理过程是否存在错误;如果有错,是否属于实质性的错误,是否需要推翻(overrule)原判决。为被告人提供合适的翻译,是公正审判(fair trial)原则的必然要求,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吸收。获得翻译也是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程序参与权的重要保障,如果被告人无法理解庭审语言和庭审程序,其辩护权及其他诉讼程序权利的行使将会沦为一纸空文。
《法典》第28条最后一句话还特别规定,关于委派和聘请记录员和翻译的规定不适用《美国法典》第10卷第47篇之一建立的军事审判委员会进行的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