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析

本条规定的是简易军事法庭的召集人。根据第24条的规定,能够召集普通军事法庭和特殊军事法庭的人均可召集简易军事法庭;连以上级别或者相当于连以上级别的军官,有权召集军事法庭。

与普通和特殊军事法庭不同的是,在指挥部或者分遣部仅有一名委任状军官的情况下,该军官可以既是简易军事法庭的召集人,又是法庭的独任审判者,需要对案件进行听审并作出判决。当然,其上级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选择是否将案件提审,由上级召集简易军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