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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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与捕获敌方财物或者敌方抛弃物相关的犯罪,共有四个具体罪状:

(1)未能确保从敌方获取的公共财物服务于美国。被告人获取了敌方公共财物,该财物具有特定价值(certain value);被告人未能依当时情况采取合理方式来确保该财产服务于美国。与其他罪状不同的是,本处的财产仅仅是指公共财物。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捕获的敌方公共财物即为美国政府所有财产,捕获者及他人不对该财产享有任何私权利。受本法管辖的人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适当的行动防止该财产被破坏或者损耗。

(2)未能报告并上交捕获或者被抛弃的财物。被捕获或者被抛弃的公私财物在被告人的占有、监管或者控制之下,该财物具有特定价值;被告人未能及时地报告合适当局并上交该财物。捕获或者遗弃财产接收的报告应当根据当时条例、命令或者各军种习惯的方式及时上报。合适当局(proper authority)是指任何有权力下令处理涉案财产的机关。

(3)交易捕获或者被抛弃的财物。被告人通过买卖、交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捕获或被抛弃的财物,该财物具有特定价值;通过上述行为,被告人得到了或者希望得到特定的利益、利润,或者使被告人本人或者与被告人有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的人获益。其他处理方式包括对财物进行破坏或者遗弃。

(4)进行抢劫或者掳掠。财产位于敌方领地或者占领地区或者在被捕获的舰船上,被告人对财产进行了抢劫或掠夺,或者通过抢劫非法取得了公私财物。本处的公私财物是指被敌方遗留、持有或者在敌方监管、占领地的财物,或者属于被占领地或者地方应保护之人所持有或遗留的财物,也包括被捕获舰船的部分设备,以及舰船官员、水手以及乘客所持有或者监管的财物。

对于前三类罪行,涉案财产在500美元以下的可以判处行为不良退役、没收全部薪金和津贴和6个月监禁刑;如果涉案财产为500美元以上或者涉及武器、炸弹的,可以判处不名誉退役、没收全部薪金和津贴和5年监禁刑。对于趁乱打劫或者抢劫的行为,可以由军事法庭判处除死刑外的其他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