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是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在判断是否构成该罪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要素:
(1)当面取走财物。“当面”(in the presence)并不要求财物位于被害人特定距离之内。如果被告人非法闯入被害人住宅,并威胁被害人说出放在隔壁房间存放贵重物品的保险箱的位置,即便将被害人捆绑而至隔壁房间处取得财物,也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暴力或者使用武力。行为人必须通过暴力或者武力以违背他人意愿,而被害人是否因此而产生恐惧则在所不论。只要是能够压制被害人实际反抗或者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暴力,即构成抢劫罪中的暴力或者使用武力。如果行为人仅仅突然抢走被害人手中的物品,或者扒窃被害人的口袋而没有其他行为,由于所有人没有产生恐惧,不构成抢劫罪。但若在抢夺过程中,被害人的反抗已经被压制,则构成抢劫罪,例如将耳环从被害人耳朵上扯下。如果被害人由于盗窃罪同伙的推挤而分神,导致其手表被偷,尽管被害人对此事毫无所知,也构成暴力。如果被害人被打晕失去知觉以致口袋被掏空,或者狱警为防止罪犯逃跑而扣上手铐之后窃取罪犯的财物,均可认为这些行为存在足够的暴力。
(3)恐惧。使被害人陷入恐惧,既可以是真实的暴力或者武力,也可以是通过威胁、虚张声势等使得其陷入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境地。这种恐惧必须是对现实或者将来的伤害的害怕和担忧,而被告人必须在此基础上取走财物。
此外,抢劫罪的表述当中本身就包括了具有盗窃意图取走财物的行为。因此,在指控抢劫罪成立时必须证明其盗窃了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