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是关于获取证人和其他证据,以及辩护律师与被指控的性相关犯罪被害人会见的规定。根据第1款的规定,控辩双方律师和军事法庭享有同等的获取证人及其他证据的权利。辩方律师有权同在预审程序或法庭审理程序中作证的性相关犯罪被害人进行会见,但该会见行为不得由辩方律师自行进行,必须要先向特殊受害者律师或者其他被害人律师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美国军方专门开展了“特殊被害人律师项目(Special Victims'Counsel Program)”来保障受到性侵犯被害者的合法权益。特殊受害者律师是经过专门训练的军队律师,专门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咨询。美国军方要求在接到被害人受到性侵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告知该被害人有权向一名特殊受害者律师进行咨询并获得其他的法律帮助。被害人和行为人指挥系统(chain of commander)中的任何人均不得干涉或影响特殊受害者律师依法开展帮助的权利。如果同意辩方律师与被害人的会见,被害人可以要求在控方律师、被害人律师或者性侵被害者律师[Sexual Assault Victim Advocate(SAVA)]在场的情况下,与辩方律师进行会见。该规定体现了对性犯罪被害人的倾斜保护,避免在会见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也是为了防止出现辩方律师引诱、威胁、教唆被害人变更证言的情况。
第3款还专门对性相关犯罪作出了界定,主要是指违反法典规定的强奸罪、性侵罪、骚扰罪、强奸和性侵儿童罪、强制变态性交罪、兽奸罪等罪行,还包括企图实施上述罪行未遂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