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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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教唆犯罪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要惩罚教唆犯罪,主要原因在于教唆人诱发或者增长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受本法管辖的人教唆或者建议他人或者多人实施逃离军职罪、兵变罪、敌前辱职罪和煽动罪,如果被教唆实施了所犯罪行并已既遂,教唆者也应当以行为人所犯罪行既遂受到处罚;如果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逃离军职罪或兵变罪但未遂,教唆者则同样以未遂罪受到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实施相应的犯罪,教唆者也应当以教唆罪受到军事法庭的处罚。

从理论上来看,教唆犯属于行为犯(instantaneous offense),即只要行为人向他人做出了法典中规定的特定四个罪行的教唆或者建议,无论被教唆人是否做出特定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教唆的形式不仅限于言词或者文字,还包括请求、要求、纠缠、引诱、唆使、暗示、鼓励、煽动、刺激他人实施犯罪等行为。从普通法的角度来讲,只有教唆者进行教唆的语言或者行为成功地传达给被教唆者,才成立教唆犯罪。

在受到该罪的指控时,被告人可以以自己已经放弃主观的犯罪意图,并在客观上制止了犯罪行为为由进行抗辩。所谓客观制止犯罪行为,可以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在教唆者的劝说下,被教唆人放弃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其二是教唆者成功阻止被教唆人实施特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