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是对特殊军事法庭管辖权的规定。特殊军事法庭管辖的范围相对于普通军事法庭而言要小,仅能够审判那些可处刑罚不包括死刑的犯罪行为。但是,根据总统制定的条例,特殊军事法庭也可以对死刑罪行使管辖权。特殊军事法庭可以判处刑罚的范围也相对有限,仅能够判处死刑、不名誉退役、撤职、1年以上监禁、3个月以上非监禁苦役,罚薪2/3以上月薪,罚薪1年以上刑罚以外的法典不禁止的刑罚。
同时,该条还规定,特殊军事法庭如果要判处被告人行为不良退役、6个月以上监禁或罚薪,则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一,对审判程序和证言进行了完整记录;其二,必须选派符合《法典》第27条第2款资格的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即辩方律师必须毕业于经过认证的法学院或者是联邦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律师协会成员的军法顾问,或者必须是联邦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律师协会成员,并且必须由其所属军种的军法总署认证其有能力履行相应的职责;其三,有军事法官参与审理,但根据实际情况或者军事紧迫性无法提供军事法官的除外,在此情形下,召集官应当出具一份具体的书面说明,附在诉讼记录当中,详细陈述不能提供军事法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