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规定了军事法庭的类型、人员组成以及相关要求。根据第16条的规定,美国诸军种均设置三种类型的军事法庭,分别是普通军事法庭、特殊军事法庭和简易军事法庭。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种军事法庭均非常设性军事司法审判机构,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相应的召集官(convening authority)召集组建而设立的。
普通军事法庭必须要有一名军事法官参与,既可以采用由该名军事法官独任审判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由陪审团来进行审判。在普通军事法庭中适用独任审判的前提是,被告人必须事先知晓军事法官的身份,并且在同辩护律师咨询之后,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独任审判的申请,当然,口头申请独任审判必须记录在案。如果选择陪审团审判,则法庭陪审团成员不得少于5人,在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人数不得少于12人。特殊军事法庭也可以采用独任或者陪审团审判的方式。如果选择由军事法官独任审判,其条件和程序与普通军事法庭相同。若采用陪审团方式,可以由3名以上的法庭成员径行判决,也可以选择在军事法官的主持下由3名以上的法庭成员进行审判。简易军事法庭则是由1名军官进行的独任审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