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关于伪证罪的规定。司法程序(judicial proceeding)包括军事法庭的审判程序,诉讼过程(course of justice)包括本法第32条调查程序在内的所有与诉讼相关的程序。如果行为人被指控在军事法庭中作伪证,其前提是军事法庭必须是合法组成的。根据第131条的规定,伪证罪表现为两个罪状,分述如下:
(1)作出虚假证言。所谓虚假证言,是指被告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而且相信该陈述不可能为真。证人在对事实一无所知或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作出陈述,无论陈述的内容是否为真,均可构成伪证罪。诸如证人自愿出庭作证,证人缺乏作证资格或者证人回答了本可以拒绝回答的问题等,均不得构成伪证罪的抗辩事由。
伪证罪的另一个要素是实质性问题或争议,即虚假证言必须指向实质性问题,但该问题可能不是案件的主要争议。换而言之,伪证罪中的证言可以指向关键证人的可信度,或者对于延长审限宣誓书的可采性,或者用于判断争议事实存在与否的基础事实的推定等。
在认定证言的虚假性时,通常情况下不能单独采用间接证据予以证明,除非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法获得相关的直接证据。虚假证言也不得通过另一证人的证言来进行证明,否则就会落入“一个人反对另一个人”的争议当中,变成两人无休止的宣誓,这是没有意义的。因此,还需要有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证据加以印证。但是,美国《军事法庭手册》当中对书面证据无需其他证据印证即可认定证言的虚假性作出了规定:如果该书证系官方记录且在证人宣誓前已经为证人所知晓,或者书面证据就是源自于证人本人,或者以证人认可的方式记录了真实情况,而在事后被证实系证人的虚假陈述,均可认定伪证罪的成立。在证明被告人确信证言不可能为真的过程中,只需要有一名证人证言即可,无需其他间接证据或者其他证据进行印证。
宣誓。宣誓应当根据法律认可或者授权的方式,在法定主持者的主持下进行。一旦具备了宣誓的形式,宣誓的内容则并不关键,只需要进行主持者确认即可。宣誓可以由授权的确认书(affirmation)进行替代。
(2)签署虚假证据。被告人在《美国法典》第28卷第1746条规定的伪证罪提及的宣言、证明、核实或者陈述中签署了对争议或者讯问事实的虚假陈述,则构成伪证罪。例如,行为人在依据本法第32条进行的调查程序中签署了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的签署无需在第三方面前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