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析

本条是对证人拒绝出庭或出庭之后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了解案件事实的人,证人证言对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国刑事法律当中都规定了专门针对证人不履行证人职责的处理程序。要求证人到庭作证,既是确保证据能力、传闻证据规则[22]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对质权的应有之义。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不受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管辖的人,符合特定条件拒绝出庭或作证的,构成违抗美国政府罪。

违抗美国政府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程序要素。证人有义务在特定的军事法庭程序当中提供证据。主要表现为通过传票以证人身份正式传唤至军事法庭、军事审判委员会、特别军事调查法庭或者其他军事法庭或委员会,或者已经由指定的军、地官员对他进行取证并准备在上述军事法庭中宣读,或者通过出庭受审令要求其在预审程序中作证。第二,补偿要素。证人得到或者可以得到一定的对价。美国政府已经为该名证人出席美国法庭的费用和差旅费[23]提供了报销方式,或者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提前预支了相关费用。第4款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差旅费等开支,应当列入证人专项补偿经费当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报销或预支。第三,行为要素。证人蓄意拒绝出庭或者出庭以后拒绝作证,或拒绝提供依据传票应提供的证据。

违抗美国政府罪的审理程序和刑罚。对于构成违抗美国政府罪的应当出庭不出庭、出庭以后不作证的证人,由于其不是《统一军事司法典》的管辖对象,因此不由军事法庭进行审判,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由美国政府律师或者其他有权在地方初等法院起诉的官员,依据军事法庭对犯罪行为、犯罪事实的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将此人起诉至地方初等法院,如果确认有罪成立,法院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刑和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