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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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兵变罪和煽动叛乱罪的规定。兵变罪和煽动叛乱罪的罪状主要包括下列五种:

第一,通过制造暴力或者混乱而引发兵变。被告人制造了暴力或者混乱,并且其目的在于篡权或者推翻合法军事当局。该行为可以由一人实施,也可以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

第二,通过拒绝遵循命令或者履行职责而引发兵变。被告人拒绝遵守命令或履行其职责;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篡权或者推翻合法军事当局,并且与他人通谋。本行为要求违抗命令的集体性(collective),但无需被告人采用暴力方式或者表现出特定的作为。

第三,煽动叛乱。被告人制造了对抗合法地方当局的叛乱、暴力或者混乱行为;被告人与他人进行了通谋;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引发当地政府的颠覆或者瓦解。

第四,未能阻止和镇压兵变或者煽动叛乱。被告人在犯罪现场,知悉发生了兵变罪和煽动叛乱罪,但被告人未尽最大全力去制止或者遏制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尽全力(utmost)意味着采取根据当时的情况能够采用的所有阻止或者遏制措施,包括致命武力等各种合理和必需的措施。

第五,未报告兵变或者煽动叛乱。兵变罪和煽动叛乱罪已经发生,被告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即一个理性的人有理由相信)罪行已经发生,但被告人未能够尽其所能、采取当时可用的所有方式告知上级委任状军官。未能报告正在进行的兵变或者煽动叛乱的,并不能构成本罪,但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