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
2025年08月10日
对比
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相对不定期刑的做法。与国外刑法相比,我国刑法分则关于法定刑的规定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法定刑较重;二是法定刑档次多。[7]因此,刑法当中只有“从重处罚”而没有“加重处罚”的规定,其中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提高刑罚,后者则是在法定刑以上量刑。这点与美国军事司法颇为类似,裁判者均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量刑幅度内作出裁量。
此处还需要谈及的是法定刑以下量刑问题。所谓法定刑以下量刑,是指具备刑法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8]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分为:法定减轻情节,如未成年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等;酌定量刑情节,包括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等。考虑到法定刑以下量刑并非常态,为了规范司法行为,统一司法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中专章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程序进行了规定。此类案件在经过普通的两审之后并不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作出法院需要将判决书、报请核准的报告以及全部案卷、证据层层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最高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