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特定刑罚导致士兵降低薪资等级的规定。第1款规定,对于薪资等级在E-1级别上的士兵,如果被判处不名誉退役、行为不良退役或者监禁刑、非监禁苦役等刑罚,在判决经过召集官核准之后,应当将该士兵的薪资降为E-1级,该降薪处罚从核准之日起生效。
如果导致降薪的判决被撤销或者未得到核准,或者虽然判决被核准,但是并不包括不名誉退役、行为不良退役或者监禁刑、非监禁苦役等刑罚的,被执行人由于降低薪资等级所遭受的不利后果应当得到恢复,并有权获得其在降薪期间根据原薪资等级应当享有的工资和津贴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