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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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总统在军事司法中的程序制定权。根据第36条第1款的规定,总统可以制定在军事法庭、军事审判委员会和特别军事调查法庭的审前、审判以及审后程序,特别是证明的方式。如果他认为可行,可以在不违反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规定的前提下,吸收和借鉴美国地区法院中得到广泛认同的刑事司法程序和证据规则。总统制定的涉及军事司法的法律法规,应当在诸军种、诸类型的军事法庭中得到统一适用,但第2款明确将依据美国法典第10卷第47篇之一成立的军事审判委员会[1]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