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关于抵抗、逃脱、违背特定限制或者逃跑罪的规定。本罪的罪状包括:
抵抗抓捕。经法律授权的人对被告人实施抓捕,而被告人却表现出积极抵抗抓捕的行为。抓捕(apprehension)是将人抓至监禁场所的强制措施。是否有权授权他人抓捕被告人是由军事法官决定的法律问题,而行为人是否可以被采取抓捕措施,则是由事实裁判者作出认定的事实问题。抵抗(resistance)必须是积极的作为,例如企图击打或者攻击对其进行抓捕的人,如果仅仅只是使用语言进行争论,并不构成本罪。被告人可以以存在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无权进行抓捕为由提出抗辩,但如果被告人认为抓捕理由不存在,则不能作为抗辩事由。同时,如果抓捕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被告人也不得被认为构成本罪,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构成企图击打罪等其他犯罪。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时,抓捕行为将被推定为合法。通常情况下,抓捕行为的合法性由军事法官决定。
逃离抓捕。经法律授权的人对被告人实施抓捕,而被告人在抓捕行动中逃跑。逃跑的行为必须是积极主动的,比如驾车离开、趁乱逃跑等。
违背特定限制。根据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的规定,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共有两种:一是《法典》第9条规定的审前限制,二是《法典》第15条规定的非司法处罚中的限制。本条规定的违背特定限制包括违反上述两个法条规定的行为。一旦被告人违反了对他施以限制的命令即构成本罪,而被告人违反特定限制的原因则在所不论。例如,被告人基于自己无罪、管束不合法而违反限制之要求并不构成抗辩事由。如果限制本身属于违法行为,被告人不得被认为构成本罪。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时,限制自由将被推定为合法。与抓捕行为相类似,限制自由的合法性也是由军事法官决定。
逃离监禁。处于监禁状态下的被告人,在合适主体作出释放决定之前,逃离了监禁场所,即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