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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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欺诈入伍罪、欺诈任职罪和欺诈退伍罪的规定。欺诈入伍罪和欺诈任职罪需要满足下列构成要件:第一,被告人被武装力量征召入伍或者在武装力量中任职。第二,被告人明知或者蓄意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取得了入伍资格或者任职资格。美国军事法庭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对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作出了界定。在United States v.Hawkins案[5]中,法院指出,被告人应征招募军官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书证,足以证明本该被剥夺入伍资格的被告人蓄意隐瞒这一事实,构成欺诈入伍罪。该罪的其他表现还包括:使用其兄弟(非本人)的名字参军入伍;[6]虚构教育程度和教育背景;蓄意隐瞒被逮捕记录[7]等。第三,被告人基于入伍或者任职获得了相应的薪金和津贴。被告人接受食物、装备、住所就已经构成了接受津贴,这可以作为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了欺诈的事实。

欺诈退伍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被告人已经从武装力量中退役;第二,被告人为了退出现役而蓄意作出了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相。在Wickham v.Hall案[8]中,被告人冒用其他怀孕士兵的尿液样本,以怀孕为由退出现役。军事法庭认为,虽然被告人已经退役,但退役系基于欺诈的方式取得,法庭仍可对此人行使管辖权;第三,基于欺诈行为,被告人得以退出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