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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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是特殊军事法庭的召集官。根据第23条的规定,能够召集普通军事法庭的人均可召集特殊军事法庭;诸军种营以上(或相当于营以上)军官可以召集特殊军事法庭。为了保证军事法庭审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第2款还专门规定了,如果上述召集官是原告人,亲自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出了指控,那么就应当由上级有权机关召集此等特殊军事法庭。同时,上级有权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自行召集特殊军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