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关于被告人答辩及效果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面对法庭传讯,可以针对指控的犯罪作出三种类型的答辩: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作争论的答辩,其中不作争论的答辩又被称为非常规答辩(irregular plea)。被告人的答辩情况将会直接影响到法庭的处理程序。
有罪答辩。被告人在传讯时作出有罪答辩,就意味着他认可了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在此种情况下,根据第2款的规定,军事法官和不设军事法官的军事法庭,可以径行认定被告人有罪。出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法典当中还明确要求在作出有罪答辩时,被告人是明知且明智的,即知晓作出有罪答辩的含义及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并且在此基础之上,仍自愿选择作出此种答辩。在有军事法官的庭审中,需要明确告知被告人,一旦作出有罪答辩,即意味着军事法庭可以在无需任何证据的基础上,作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如果其认为自己无罪,则不得基于任何理由作出有罪答辩;在作出无罪答辩之后,证明有罪的责任则由控方来承担。同时,军事法官还需要向被告人释明,有罪答辩意味着将会放弃许多法典规定的重要权利,包括不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军事法庭审理事实的权利、与证人进行对质的权利等。基于生命权的不可放弃性,法典禁止被告人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作有罪答辩。同时,法典也允许被告人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撤回有罪答辩,只要法庭尚未宣布最终量刑结果,被告人均可要求撤回。在有罪答辩撤回之后,法庭应当按照被告人作的是无罪答辩来审理案件。
无罪答辩。无罪答辩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罪答辩,不仅包括被告人在传讯时作无罪辩护,还包括作出不予争论的答辩、拒绝作出任何答辩等。如果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后,但其后续行为表现出自己无罪,也应当按照无罪答辩的程序来进行处理。被告人在作出无罪答辩之后,法庭就必须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这一事实问题进行审理,通过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证人的交叉询问,对证据的举证、质证来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定,而后再进入量刑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