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对审前限制或者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作出了规定。在行为人被逮捕之后,出于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非惩罚的需要,可以对其人身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arrest)或者剥夺(confinement),这种限制以命令的形式作出,既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根据美国《军事法庭手册》第304条的规定,美军军事司法程序中审前限制(pretrial constraint)从轻到重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有条件自由(condition on liberty)。有条件自由是指通过命令的形式,要求涉案军人做出或者禁止做出某种特定的行为,这种限制可以与其他的限制同时设置,也可以单独设置。该限制包括定期向特定的军官进行报告、禁止接近特定的场所(比如所指控犯罪的犯罪现场)、禁止联系特定的人(比如被害人或者证人)。被施加此种限制者不得阻碍其进行审前准备活动,应当为其提供充足的便利。
(2)替代逮捕限制(restriction in lieu of arrest)。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命令对涉案军人的自由进行限制,除非有明确表述,否则该人必须同时履行全部的军事义务。
(3)限制自由(arrest)。限制自由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作出,对涉案军人进行特殊的限制,但此种限制并不是一种惩罚性质的措施。一旦被限制自由,此人就不得再被要求承担全部的军事义务,比如指挥或者监督他人、担任守卫或者持有枪支,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人能够不参与日常的清洁或者维持治安的工作,参加常规的训练和任务等。如果作出限制自由命令的官员或者上级官员为涉案军人指定了与限制自由状态不相符合的任务,那么就可以被认为对此人的限制已经自动解除。
(4)羁押(confinement)。羁押是对涉案军人人身自由的完全剥夺。对于不同身份的武装力量成员,限制人身自由命令的决定和程序也有所不同。如果行为人是士兵(enlisted member),那么军官本人或者委托其他受本法管辖之人,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指挥官可以授权准尉、士官和军士,对受其统帅的士兵或者下属人员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或剥夺。如果行为人是受本法管辖的军官、准尉或者平民,则必须由其主管指挥官作出命令,并在由其亲自或者委托其他军官执行的情况下,方可被限制或者被剥夺人身自由。本条第3款还特别强调,对于军官、准尉或者平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权力,不得授权给他人进行。
为了保障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限制指挥官及其委托人滥用权力,第4款要求只有在有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的前提下,方得对涉案武装力量成员以及其他受法典管辖的人进行审前限制。这种合理根据主要表现为对以下事项的合理相信:可被军事法院审理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受到限制之人实施了该行为;根据现有情况对该人实施限制是有必要的。当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该人有权利得知被限制的依据以及所涉嫌的罪名。审前限制并不是一种惩罚措施,也不能够带有惩罚的性质。不得以此为理由而要求该军人承担惩罚性的任务或者训练,也不得因此而加重他的体力劳动量或者穿上罪犯的服装。当然,如果涉案军人不遵守审前限制的相关规定,则可对其采用适当的惩罚措施,但该惩罚的基础并不是先前的涉案行为,而是其在受到限制期间的行为和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