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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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伤害他人致残罪的规定。美国《军事法庭手册》中专门规定,挖出他人眼球,砍断手掌、腿或手指,或者打掉他人牙齿,只要这些伤害导致他人残疾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器官,均构成本罪。如果行为导致他人内脏严重受损而降低该人身体活力,也构成伤害他人致残罪。同样的,如果将他人耳朵割下,或者用硫酸泼至他人面庞导致毁容,也构成本罪。上述毁容、严重降低活力以及破坏他人器官或者致残必须具有实质的、永久的特性。然而,在造成伤害之后,即便被害人能够通过手术、整容而获得康复,也应当认定为犯罪已经既遂。

在证明被告人犯有该罪时,无需证明被告人伤害他人致残所采用的方式或手段,当然,该证据可以作为被告人主观心态的推定性依据。从主观要件上来看,被告人仅需要有伤害(injury)他人的一般故意即可,无需要求证明达到致残(maiming)的程度。因此,如果被告人仅仅是为了造成轻微伤害但事实上却导致他人永久残疾,可以认定构成本罪。